? 育兒津貼【100年1月1日起開辦】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1.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除兒童外,父母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但仍須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另其配偶及子女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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